我國僱用員工人數未滿5人的微型企業甚多,並非為強制納入勞工保險的對象,因此雇主就未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另外也有勞工因本身積欠債務,不願意雇主為其投保勞工保險,以避免債權人透過查詢勞工保險的方式,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薪資所得債權。由於未投保勞工保險,勞資雙方都無需另外負擔勞保費用,表面上對勞資而言,堪稱「雙贏」局面。然而,一旦發生職業災害時,極可能瞬間變成「雙輸」的狀態,不僅職災勞工家庭因頓失經濟支柱而破碎外,微型企業的雇主也可能因為面臨高額求償而產生倒閉危機。
這樣的案例,在製造業及營建工程業中最為常見,偏偏製造業及營建工程業又是最常發生職業災害的職業類別。根據勞動部的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統計資料,製造業及營建工程業長年位居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不含交通事故給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的前2名,每年都有超過1萬3000的職業災害給付人次,合計占全部職業災害給付人次之半數以上,而這僅是有投保職業災害保險的統計資料,還不包含未投保職業災害保險勞工發生職業災害的情況。
即將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擴大加保對象,只要是受僱於登記有案事業單位勞工,不論僱用人數多寡,一律強制投保職災保險,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也強制納保。勞工到職、入會當天即要辦理投保,雇主若未替員工投保,將可能遭處2萬至10萬元之罰鍰。
假設雇主未幫勞工投保,勞工不幸發生職業災害,仍能獲得職災保險保障,且保險效力是從「到職日」起算,與雇主是否申報加保無關。雇主除了面臨金錢的損失外,主管機關也會針對違法事業單位,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等影響名譽之處分,企業不可不慎。
職業災害一旦不幸發生,勞工除了能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以外,也可能可以請求雇主負勞基法第59條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包含醫療費用補償、工資補償、失能補償、死亡補償等),或民法上的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無論雇主對於職業災害之發生有沒有過失,都必須要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甚至即使是因為勞工的過失導致職業災害發生(例如:勞工未確實使用安全索而自鷹架上跌落、擅自關閉防夾安全裝置而手臂遭捲入機器內),也不能因此免除雇主的補償責任。由此可知,我國法制上就職業災害發生後,課與雇主很重的責任。
無論勞雇雙方,沒有人樂見職業災害的發生,甚至許多意外事故不是起因於雇主所提供之就業場所之安全與衛生設備之災害,並非雇主可得控制之因素(例如:勞工上下班途中所發生的交通事故),因此企業最起碼應落實政府的社會保險制度,除了可以保障職災勞工之權益外,由於職災保險給付可以用以抵充雇主對勞工之職業災害補償金額,因此也可以降低職業災害發生對企業經營的衝擊。
以筆者承辦職業災害案件的經驗來看,即使職災保險給付可以用以抵充雇主對勞工之職災補償金額,實務上往往雇主仍可能遭遇勞工請求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的情況,筆者建議除了職災保險外,企業也可以透過為員工投保團體意外險、工地責任險,或企業投保雇主責任險等商業保險之方式,事先預防並轉嫁風險。一旦不幸發生職業災害事故,既能夠使勞工儘速獲得保險給付的保障,避免職業災害發生後,勞資關係走向破裂。
司法實務上也都認為,雇主為分擔其職業災害給付之風險而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係以保障勞工獲得相當程度之賠償或補償為目的,所以該保險的給付金額也可以用以抵充雇主的職業災害補償責任。既落實了保護照顧勞工的義務,也合理地轉嫁了職業災害的風險,創造雙贏局面。
資料引用於 : 工商時報 | 何宗霖寰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前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 2022.04.08
https://wantrich.chinatimes.com/news/20220408900127-42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