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都聽過保險條款應朝對被保人有利方向解釋,認為若自己跟保險公司對條款的見解不同,都應採行有利於被保人的解釋。
專家表示,根據保險法第54條,「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在朝被保人有利之解釋前,應先看當事人訂約時真正的意思,只有在保單條款有疑義時才會做有利被保人解釋。
法院對於保單條款解釋方法有三種,第一種為文義解釋,法院根據契約文字字面意思解釋,如文字描述沒有不清楚,法院就依照文字描述解釋。第二種為當事人真義,如條款描述模糊時,法院會詢問雙方當事人訂定契約時意思,如雙方合意即以該意思作為解釋。第三種是當條款意思不清,且雙方採不同解釋方式時,就會構成契約條款疑義,法院才會採對被保險人有利之解釋。
資料引用於:經濟日報 | 記者陳芝瑄 報導 | 2022.01.03 (新聞)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122377/6004609?from=edn_newestlist_cate_s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