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人壽未落實電訪等違規 遭罰120萬元

金管會今(25)日針對全球人壽,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包括對於客戶資金來源為解約、貸款或保單借款的案,未在銷售後及承保前辦理電話訪問,以及未向客戶明確告知最大損失金額等理由,依保險法核處罰鍰計新台幣120萬元整,並依保險法予以五項糾正。

針對今日金管會所公布的裁罰案件,全球人壽回應,本公司將虛心檢討,並依金管會指示進行改善。未來將持續精進相關作業流程與機制,並以保障客戶權益為優先,建構更優質健全的金融服務。

金管會公布對全球人壽懲處的理由及法令依據,分別是:

一、對於資金來源為解約、貸款或保險單借款的保件,未於銷售後且承保前辦理對客戶的電話訪問作業,及電話訪問時未向客戶明確告知最大可能損失金額,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12款、第7條第1項第6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整。

二、有因投資型保險商品不定期彈性繳費帳務處理流程控管不完備,致未依保單條款約定日期投入之情事,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三、對未提供利害關係人的異常申報態樣案件,有未建立資料庫完整性的檢核機制,不利於公司辦理利害關係人交易控管作業的完整性,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四、合作保險代理人及其業務員未於客戶投保前充分告知投資型保險商品相關投資風險,顯示公司有未確實要求及確認合作保險代理人及其業務員遵循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5款及第6款規定,及包含「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6點第2項、第3項及第13點規定之保險代理合約約定,於客戶投保前充分告知投資型保險商品相關投資風險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9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整。

五、辦理對保險業務員及保戶基本資料的建檔作業,經查有諸多錯誤情形,不利於公司辦理保戶及業務員聯絡資訊的檢核比對作業;另辦理防制洗錢的客戶姓名及名稱檢核作業,經查有核心作業系統帶入防制洗錢系統的客戶資料建檔錯誤,不利於公司辦理客戶姓名及名稱檢核作業。以上事項,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六、對身心障礙者投保的未承保案件通知內容,未說明被保險人因何種因素,致未能符合公司承保條件,核與「保險業承保身心障礙者處理原則」第4點規定不符,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七、有物聯網設備弱點掃描範圍欠完整,及尚未與物聯網設備供應商簽訂資訊安全相關協議,以明確約定雙方責任,不利於公司物聯網設備的資訊安全管理;另有對個人電腦安裝之應用軟體範圍不足,致公司個人電腦安裝存有資安漏洞軟體未予修補之情事。該等情事,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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