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指出,被繼承人死亡時,由保險公司給付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依法不計入遺產總額、免課徵遺產稅,然而,若投保未經金管會核准的外國保險公司壽險,保險給付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實務上,曾有民眾因未將海外身故保險給付100萬美元併入遺產總額申報,最終被國稅局補徵加計罰鍰共約新台幣540萬元。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今天召開例行記者會指出,依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有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得不計入遺產總額,免課徵遺產稅,但以該壽險契約適用保險法第112條規定者為限。
台北國稅局說明,若被繼承人在生前投保未經金管會核准的外國保險公司人壽保險,則無法適用保險法第112條規定,從而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
台北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A生前在境外B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並指定子女2人為受益人,A於2020年3月間死亡,子女取得身故保險給付美金100萬美元,但未將這筆保險給付金額併入遺產總額申報,經國稅局補徵遺產稅約新台幣300萬元,並裁處所漏稅額0.8倍罰鍰、約240萬元,連補帶罰共約540萬元。
台北國稅局呼籲,被繼承人生前如果有投保未經金管會核准的外國保險公司人壽保險,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如實申報該項保險給付金額,如經查獲有漏報情事,將依規定補稅處罰。
台北國稅局表示,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者,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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