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保險市場規模超過20兆,但截至2021年底,將保險金交付信託僅有6億2,800萬元。
我國首位送件核准保險金信託業務的承辦人,瑞興銀行信託部協理楊明學指出,保險金信託商品起源於2000年,由於之前國內陸續發生重大災難,如大園華航空難、九二一大地震,許多家庭因意外而留下未成年子女。這些家庭因意外而領到的保險理賠金,失去親人的未成年孩子能否妥善運用,以支應未來所需到成年,受到社會關注。楊明學回憶時任金融局組長的現任金管會主委黃天牧在當時即是負責信託業務的主要推動者,國內信託業務可說是由他一手催生。
「信託2.0」推動讓業界重視該項服務
基於對社會關懷的理念,楊明學說,保險金信託在當年也曾有過一段榮景,一開始各家銀行皆有推出此項服務。不過,保險金信託在簽約時只收取幾千元微少簽約金,實際執行管理費則要等到保險金理賠後且履行契約才能收取。對信託業而言,一件保險金信託的服務流程長達數十年,又得面臨拿到理賠金時,委託人有可能已不必或不想執行信託了的風險。
「收入少、風險大、服務時間長,保險金信託對金融機構是沒有什麼收益的商品。」楊明學點出這項服務過去推不動的重要原因。
不過,他指出,這兩年不一樣了,黃天牧上任金管會主委後推出「信託2.0」政策,要求金融機構發展有溫度的信託商品,加上近年來企業重視ESG及看重客戶個別需求,信託又慢慢受到業界重視。以瑞興銀行為例,除了鼓勵行員積極依據客戶需求介紹適宜的信託商品,信託部在宣傳該項服務也以較一目瞭然的DM讓民眾快速了解信託商品的架構。
信託監察人制度可保障契約履行
楊明學提醒,保險金信託是一種自益信託,大部分的委託人兼受益人是未成年子女,因此,在保險金信託架構中,當初決定設立的人可能為其父母,但理賠金實現時,信託契約的委託人則是其未成年子女,這時新的法定代理人有可能推翻當初決定設立者擬定的保險金信託契約,為防範這種情況發生,信託架構中可以設置信託監察人或親屬會議來保障契約訂立時照顧未成年子女的終極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