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醫藥費 須扣除保險理賠

今年綜合所得稅申報至6月底,距離最後申報日不到十天,民眾申報時將醫藥費及生育費列舉,為常見節稅的方式,但高雄國稅局提醒,列舉時有兩點要注意。一、民眾在列舉醫藥費時,記得要減除有保險給付的部分;二、長照項目中非醫療行為費用,不能認列。

 

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在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的金額,必須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給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的費用。像是現代人常有肩頸痠痛文明病,若是前往沒有健保給付的物理治療所治療,或是有健保給付但自費項目的治療,就不能列舉扣除項。另外,申報的醫療機構,必須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且醫療支出正確,才能列報。

國稅局提醒,若醫療行為已有其他商業保險給付,則不得列入列舉扣除額。也就是說,已經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的醫療費用,不論是實支實付的醫療險或是住院日額型醫療險,只要受有保險理賠部分,都不能列報扣除。

此外,不少民眾有投保防疫險,民眾若不幸確診新冠肺炎,可能因病症較嚴重有住院醫治的情形。高雄國稅局表示,若民眾的保單裡有醫療理賠項目,且保險公司有理賠事實,在列舉扣除醫藥費時,就不能認列提報;但如果保單裡沒有賠償的項目,而有住院醫治的情況,則醫療費用可以列舉,讓民眾申報節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高先生於2021年期間因染疫住院,總共支付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醫藥費40萬元,其中有10萬元的醫藥費,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後,獲得保險給付5萬元。高先生在辦理202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採列舉扣除申報較為有利,在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可扣除的金額正確為35萬元。

此外,近年來的長照費用也成為部分家庭中重要支出,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若屬於長期照護者,臥病在床所付給公立、健保特約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可以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至於聘請看護、購買生活用品及健康食品等支出,因不是醫療行為,就不能列入扣除。

高雄國稅局也提醒民眾,申報須長期照護者的醫藥費列舉扣除額時應檢附醫療院所開立之收據正本,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則不得申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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