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裁罰案件資訊摘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保險局,裁罰案件公告資訊網址如下: 

https://www.ib.gov.tw/ch/home.jsp?id=262&parentpath=0,2

 

和安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

2022-07-06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發文字號:

受處分人:和安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蘇○○

地址:略

主旨:貴公司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整。

事實:本會於109年5月19日函示車商保代於招攬汽車保險業務時,應揭露所代理之保險公司名稱,並提供辦理汽車保險調查表,供民眾自行勾選欲投保之保險公司,而本會保險局於111年1月11日抽調貴公司109年6月1日至110年5月30日招攬新車客戶之前開調查表共5,001件,貴公司有65件未能提供,另經訪查有1,785位客戶反映未獲貴公司業務員提供調查表及有40位客戶表示調查表非其親簽等情事。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貴公司「保險業務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須知」第15條規範,投保時應檢附辦理汽車保險調查表,且受理汽車保險案件須確認是否檢附調查表,要保人是否勾選欲投保之保險公司及簽名,簽署人應確認檢附之調查表內容是否完整,惟前開規範未能確認調查表有無於招攬時提供,及是否由客戶親簽,貴公司未建立適當管控機制。

二、本次查獲貴公司有65件投保案件未附調查表,顯示貴公司亦未落實執行貴公司所定「保險業務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須知」第15條應檢附調查表之檢核作業。

三、上開缺失貴公司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及第7條第1項第1款、第4款、第8款及第9款規定不符,又考量有影響消費者權益及市場秩序,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120萬元罰鍰。

原文出處: https://reurl.cc/8pGz6o

 

富昇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違反保險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7條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75萬元整

2022-03-17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 111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 

受處分人:富昇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曾○○

地址:略

主旨:貴公司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有違反保險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7條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75萬元整。

事實: 

一、貴公司為執行保險代理業務,應依代理契約或授權書,代理保險公司向消費者為保險招攬,惟貴公司有以不當方法經營業務並支付佣酬予非實際招攬者之情事。如:貴公司與○○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保經)簽訂「聯合促銷活動協議書」(下稱協議書),並約定「○○保經提供推廣介紹保險商品所需之好康卡卡友之部分個人資料予貴公司,由貴公司向好康卡卡友為保險產品之介紹服務及招攬投保」,及約定報酬之給付為「貴公司同意依貴公司所招攬並經承保之保險契約,於上個月實收之各期保費結算前一個月應付○○保經之服務費並以書面通知○○保經」,並於協議書之附件一明定貴公司應支付予○○保經之服務費,係以實收保費乘上一定比例之佣金率計算之。

二、上揭好康卡係由○○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其蒐集會員資料之「特定目的」係提供零售或銷售服務,至貴公司與○○保經簽訂上開協議書,約定○○保經提供好康卡卡友個人資料予貴公司,由貴公司利用該等個人資料進行招攬保險,此屬好康卡蒐集會員資料之「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依法當事人應經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且應單獨為意思表示,惟好康卡申請書並未設計經卡友單獨所為之意思表示同意由○○保經提供其個人資料予貴公司進行保險招攬,貴公司有未經當事人同意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為特定目的外利用之情事。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    上開事實一,貴公司與○○保經簽訂協議書,約定以○○保經提供好康卡卡友個人資料進行保險招攬,按協議書附件一,貴公司給付○○保經之服務費用,係以實收保費乘上一定比例之佣金率計算之,即就貴公司招攬成立之保險契約,給付○○保經如同佣金之報酬,足證貴公司有給付佣酬予非實際招攬者情形。是以,本項核有以不當方法經營業務,並給付佣酬予非實際招攬者之情事,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6款及第23款規定不符,又考量本項缺失違規行為期間長,影響消費者權益與市場秩序,應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整。

二、    上開事實二,因好康卡申請書中未明確告知卡友其個人資料將由○○保經蒐集且提供予貴公司使用、亦未經卡友單獨所為之意思表示同意,則難認當事人已知悉並同意貴公司向○○保經間接蒐集其個人資料而進行保險招攬之行為,且貴公司亦未向○○保經查證案內個人資料來源及其適法性,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第5款及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符,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7條規定,核處罰鍰15萬元整。

原文出處: https://reurl.cc/W1dyr9

 

東森財產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2022-01-14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

受處分人:東森財產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蔡○○

地址:略

主旨:貴公司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萬元整。

事實:貴公司辦理電話行銷業務除收取佣金外,又與保險公司約定按寄發E-DM予會員之份數收取廣告費,如:109年度貴公司招攬○○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下稱○○產險)業務及將○○產險之商品介紹訊息透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予貴公司保戶及○○會員,並進行電話行銷,而收取佣金○○元與廣告費○○元,合計○○元。

理由及法令依據:貴公司招攬○○產險之保險商品,除向該分公司收取佣金,另對所招攬對象發送E-DM,並向○○產險額外收取廣告費,有以其他名目向保險公司收取金錢之情事,核有違反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12款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60萬元整。

原文出處: https://reurl.cc/nOzy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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