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個購買保險時必須弄懂得事情

1. 保險可否撤銷?


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保險公司撤銷保險契約。
2. 忘記繳第二期以後保費時的契約效力
若原保單屬年繳或半年繳者,保險公司催告文書到達翌日起30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催告,自保單交付日期之翌日起30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則契約自寬限期間翌日起停止效力。寬限期過後,若仍需要該保險契約,可向保險公司辦理復效。
3. 豁免保費附約
被保險人於契約繳費期間內,若發生特定保險事故(如癌症),要保人得免繳後續保險費而保險契約仍繼續有效。通常保險公司條款會明定發生失能、罹患重大疾病或是二級至六級殘廢的時候,豁免保險都可提供保障。
4. 永久失效
保單停效之日起二年內,沒有辦理復效,則保單會永久失效。
5. 保單可否借錢?
若保單累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在累積保單價值準備金一定百分比內可向保險公司申請借貸。終身壽險保單、利率變動型年金(或年金險)及投資型保單等保單因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所以可以借錢,而投保意外險、醫療險及產險等則無法。
6. 保單解約
保單解約後,保戶可以領回一筆少於已繳保費的解約金。(並非所有商品都有解約金,請詳閱保單條款)
7. 理賠應注意事項
理賠申請可先以電話與保險公司及業務員聯繫,再備齊理賠申請書、醫院診斷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書向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有理賠四步驟:
(1) 儘速通知保險公司
當您有保險事故發生時,請立即聯絡您的保單服務人員,或來電保險公司索取理賠申請文件(或上網索取),依保險法第58條規定: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富邦人壽24小時全年無休聯絡電話:0809-000-550
(2) 消費者準備文件
包括保險單、保險金申請書(或理賠申請書)、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診斷證明)、受益人的身分證明、相關費用收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3) 消費者提理賠申請及保險公司文件審核或調查案件。
(4) 保險金給付
保險公司以支票或匯款給付受益人;支票以受益人為抬頭之支票(支票為禁止背書轉讓且加劃平行線)。而匯款至受益人本人帳戶,需檢附印有受益人戶名之存摺帳戶影本。
8. 申訴
壽險公司為服務保戶,除在各地區分支機構設有保戶服務單位外,在總公司內皆設有保戶服務部門(通稱保戶服務中心),做為總公司與保戶直接連繫的窗口。
服務內容以及服務時間請查詢 富邦人壽公開網站
9. 沒錢繳保費
有四種方法解決,但需視所投保之內容是否可行使下列權利。
(1) 辦理自動墊繳保費
(2) 縮小保單保額
(3) 減額繳清保險
當保單已經繳費至少一年,並累積了相當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即便暫無能力繳費,也可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也就是原保險期間與條件不變,而以積存的保單價值準備金申請變更為投保所能保障的保險金額,如此一來,不用繳保費,卻仍享有保障。
(4) 展期定期保險
當保單累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且繳費滿一年時,保戶也可以選擇向保險公司申請以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以不超過原來保險期間為準,使契約能繼續有效到某特定時日的定期保險。
10. 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是指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的項目,每一張保險商品都有除外責任,消費者應充分了解,避免投保後未獲理賠而產生糾紛。其項目的多寡與內容,皆明列於保險單條款中,投保前可請業務人員提供資訊。一般而言,保險約定的除外責任包括:
(1)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2)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
(3)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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