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新法於106年6月28 日正式生效,根據新法, 必須配合洗錢防制的行業包括金融業、銀樓業、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以及律師、會計師、公證人;

如須為客戶處理一定金額以上之資產交易、或是客戶屬於高知名度政治人物,在保險業的部分,如繳費短期內有明顯資金流動(保單借款及解約)等,都有通報的義務。

106年修法制重點為客戶審查、紀錄保存及可疑交易申報,為防阻犯罪者利用金融機構等管道洗錢,將不法所得以各種手段掩飾或隱匿,而使犯罪所得變成形式上合法的資金,金融機構應落實建立透明化之金流,確實要求客戶審查義務、交易紀錄保存及通報,及確認客戶之實質受益人且需加強政治人物審查。

本公司因應洗錢防制相關措施

本公司確認客戶身分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婉拒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

(一) 疑似使用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

(二) 客戶拒絕提供審核客戶身分文件。

(三) 對於由代理人辦理投保、理賠、契約變更或其他交易者,且查證代理之事實
    及身分資料有困難。

(四) 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或於面對面交易時,出示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
    影本。

(五) 提供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
    法進行查證。

(六) 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

(七) 建立業務關係時,有其他異常情形,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八) 建立業務關係對象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
    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洗錢防制宣導相關連結 (以下超連結網址,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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